| 律师事务所登记初审 | | 2005-04-25 22:34:30 | 一、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、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细则》、 《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、《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 二、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1、有自己的名称、住所和章程 2、有书面合伙协议 3、有三名以上合伙人 4、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三、程序 1、申请。向市司法局递交申请材料 2、初审。审查材料交主管副处长审核填写审核意见,处务会研究后全处表决(报请示、机构申请表、可行性报告),报主管副局长审核,再局长审核并填写初审意见。 3、上报。初审完毕后将初审材料和初审意见送报省司法厅审核登记,批准后交市司法局业务主管,发执照。 四、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、申请书 2、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 3、律师事务所章程 4、律师个人简历 5、身份证复印件 6、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、学历证复印件 8、执业保证书 9、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 10、业务、财务事项交接完毕证明 11、人事关系证明 12、聘用会计简历、身份证复印件、会计证复印件及聘用协议 13、资金证明 14、执业场所证明 15、规章制度 16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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